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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建國前罪行的公告
2005年04月09日00:00
華夏經緯網
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日益增多。這對於促進海峽兩岸的“三通”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此,對去臺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關於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來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其探親、旅遊、貿易、投資等正當活動,均受法律保護。 (原載1988年3月15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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