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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出臺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
2008年05月27
華夏經緯網

    要求領導帶頭休假

    重慶晚報訊  (記者 何英)記者昨日獲悉,為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順利實施,市人事局出臺了“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意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還對五類特殊人員帶薪休假作出具體規定。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落實年休假制度,從關心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貫徹落實年休假制度,並帶頭休假。

    各單位建立年休假動態管理臺賬,各區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處每年初對上年度年休假執行情況匯總,並填寫統計表報市人事局。

    對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制定年休假計劃、不認真執行年休假制度、未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數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或限期整改。

    實施意見還要求,各單位在每年初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數,嚴控在本單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總人數的5%以內;對這類人員,經本人同意,在本單位內公示無異議,由單位領導研究確定後,填寫《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備案表》,報主管部門備案。

    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具體辦法另文通知。

    市人事局還對比較特殊的五類人員的休假,提出了處理意見。

    第一類:因招錄、招聘、調動、安置等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第二類:因工傷醫療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工傷醫療期滿後安排補休。

    第三類:因休產假(含國家規定的產假假期和按有關規定申請延長的產假假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產假期滿後安排補休。

    第四類:挂職鍛鍊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挂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並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計劃和年報統計。

    第五類:單位應對當年離退休的工作人員在其離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員在離退休當年的工作天數少於其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只按其工作天數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數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來源: 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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