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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可申請赴臺接受醫療服務 最長停留三個月

07/31/2007/15:08
華夏經緯網

    中新網7月30日電 自八月一日起,大陸人士可申請去台灣接受醫療服務,最長可停留三個月,因個別醫療需求可申請延長。

  據“中央社”報道,臺當局“陸委會”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專案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送件須知”草案,其中規定,可開放大陸人士入臺接受活體肝臟移植、顱顏重建、人工生殖、關節置換、心血管侵入性治療及外科手術等“五大強項”醫療服務。

  臺“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大陸民眾若有意赴臺接受醫療服務,必須先確認由島內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五大強項”手術醫療院所名單,向名單中的醫療院所說明病情,建構醫病關係後,經醫療院所評估,才能透過醫療院所申請入臺。

  他指出,醫療院所為病患申請來臺時,須檢附大陸民眾身分證件、病歷紀錄、醫療計劃及療程表、親屬關係證明、費用估算等文件,代為向移民部門提出入境申請,由移民部門會同相關機關進行項目審查。

  劉德勳說,獲許可來臺者最長可以在台灣停留三個月,因個別醫療需求可申請延長,每次延長一個月。短期內需要回診者,建議在台灣完成回診,再返回大陸;若回診時間間隔超過一個月,建議返回大陸後,再申請返臺回診,台灣方面將另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他表示,病患入臺時,可申請一名雙親以內的親屬隨同照顧;若醫療院所建議需要更多人員隨同,可向移民部門申請,經衛生部門核準,可申請兩名三親等以內的病患親屬隨同。

  劉德勳指出,病患若申請入臺接受活體肝臟移植,必須由病患親屬隨同入臺捐贈肝臟,病患與捐贈親屬各自可申請一名照護人員隨同。

  他說,這項計劃在試辦階段有多項簡化流程的作法:第一,免除台灣邀請單位或人民擔任大陸人士入臺保證人的規定;第二,為掌握時效,自申請到發證的行政審查作業時程,原則上管控在三周內。第三,大陸民眾入臺接受醫療服務時,將採直接核發入出境證正本的措施。

  據悉,台灣移民部門完成行政流程後,明天將公告實施這項須知,預計八月一日起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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