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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本週一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違法失職一事做出懲處,除了認定吳忠吉、劉孔中兩位委員涉及違法失職予以移送“監察院”審查並予停職處分,及書面告誡主委蘇永欽和副主委劉宗德之外,同時並向NCC提出九項限期改正事項。面對“行政院”如此的大動作,NCC也不遑多讓的強力響應,除了強調NCC並非“行政院”的下屬機關之外,也拒絕接受“行政院”的懲處,並決定針對係爭事項向司法院提請“釋憲”。而在這一齣“行政院”與NCC的角力對抗大戲中,“立法院”的藍綠陣營自然也跟著起鬨,反使法理之爭是非之辨因政治惡鬥而模糊焦點。
回顧“行政院”與NCC之間的紛爭,其實早在NCC于去年二月間正式掛牌運作之前,就因“立法院”通過的NCC組織法對於NCC委員的組成設定採政黨比例方式而埋下了禍根。由於“行政院”認定NCC委員的提名權應歸“政院”,因此除了在NCC組織法完成立法後馬上提請“釋憲”之外,更是對於NCC的掛牌運作極盡刁難之能事,包括遲不發佈人令,在人員、職掌和經費的移撥上也是不斷給小鞋穿。比及去年七月廿日大法官會議六一三號解釋文裁定NCC委員的組成方式“違憲”後,“行政院”更是振振有詞的對NCC行使指揮、監督權。而不久前爆發的T臺播放黑道恐嚇錄影帶假新聞事件,則成為雙方爭議臺面化的導火線。一時之間,但見“行政院”聲稱羅列NCC十大罪狀,NCC也不示弱的回以“行政院”的六大失職。最新的則是“行政院”開鍘懲處NCC委員並提出九項限期改正事項,而NCC則強調九位委員一個都不會少,並將聲請“釋憲”。
在廣義同屬臺當局公權力機關之間,會出現如此針鋒相對的職權之爭,不僅為台灣“行憲”以來所僅見,睽諸中外也屬特例。而客觀來看,此時橫亙在“行政院”與NCC之間的,其實已經是一種意氣之爭。既然我們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則公權力機關之間即使有權責重疊的爭執,實在也沒必要鬧得如此不可開交。對於係爭事項,如果不能透過說理溝通協議共識,聲請“釋憲”也許不失為一個息紛止爭之法。而在NCC真的提請“釋憲”,以及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之前,我們認為其中幾個相關的議題的確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厘清,以便不同公權力機關可以各就其位推展政務,而不是因無止境的紛爭對抗而陷入空轉。
第一個待厘清的爭議,厥為NCC的定位與屬性。NCC依其組織法及“國家通訊基本法”,其為獨立機關殆無疑義。而所謂的獨立機關係依據法律獨立行政職權、自主運作,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然而NCC一方面定位為獨立機關,另方面就屬性而言其為行政體系之一環也是不爭的事實。而“行政院”做為全臺最高行政機關,與NCC的關係理應是一方面尊重NCC的獨立特性,對其職權之行使不應隨便插手指揮監督;另方面NCC也應體認本身為臺當局行政體系下公權力機關的一員,更何況與“交通部”、“新聞局”等部會之間尚有諸多業務重疊亟待協調互動之處,因此如自恃獨立機關而拒絕與“行政院”及各部會進行互動,顯然也非公權力機關之運作常態。
第二點待厘清的是,既然NCC為獨立機關,委員有任期保障,因此“行政院”開鍘要NCC委員停職,乃至開列九項限期改正事項,法理上是否允當,法源上是否站得住腳顯然大有商榷餘地。
第三點待厘清的是大法官會議確于去年七月的六一三號解釋裁定NCC委員的組成方式“違憲”,但並非意謂NCC的存在是“違憲”。因此認定NCC是違憲機關而否定其職權之行政,其實並非法治之道。
第四點是“立院”民進黨團要求當初由該黨團推薦的石世豪應自行引退,但姑不論石世豪並非民進黨員,即便是依法也應暫停政黨活動獨立行政職權,因此要其去職實與法理不合。
第五點是“行政院”具體要求加重懲處T臺,但此舉涉及新聞自由的維護,NCC未必有此權責更何況是“行政院”。
NCC委員採政黨比例方式組成無疑是這一連串紛爭的原罪,而既然大法官會議已裁定為違憲,“立院理”應儘速完成修法。而過渡期的爭議,能厘清的就應予厘清,否則請求“釋憲”解套總勝過政治惡鬥兩敗俱傷。(工商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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