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獻金法在四年前“總統”大選前一日通過後,這是第一次大翻修,但無論是“內政部”版或國民黨版,都只在法條的枝微末節邊打轉,卻未深思政治獻金法用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政治參與環境的立法初衷,如此修法方向,陽光何時才能照到政治獻金?
台灣中小企業發達,目前台灣登記在案的公司共五十九萬多家,小規模的商號大概七十四萬多家。要求這些未公開發行公司上網公佈財務資料,不僅做不到,更公然違反公司法。
“經濟部”官員都已經警告此案有違法之虞,但“朝野”“立委”樂此不疲,連“內政部”官員都只為一己之私公開唱和,也讓外界見識到這個即將下臺的看守當局的“立法”品質。
退而言之,只有虧損企業才會想到以捐贈獻金圖利、亂搞政商關係嗎?那些財報亮麗的大企業,難道就不懂要藉由捐贈獻金押寶?如此“立法”,宛如掩耳盜鈴,卻紊亂“立法”的手段與目的。
台灣的獻金法訂有捐贈上限,加上公開申報與遊說法已經三讀的配套立法,在層層管制下,政務官,甚至公務員是否遊說企業團體以及個人捐贈政治獻金,其實已無關宏旨。
不過,我們的“內政委員”會卻通過公務員不得“媒介”政治獻金的規定,還以刑法相繩,看似嚴刑峻法、銳意改革,但其實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反而綁死執行法令的單位。
試問,何謂“職務上之權力”、“其他生計上之利害”,以此“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又如何定義?如此“立法”模式,表面上受捐贈“立委”動輒觸法,但事實上是主管機關根本無法查核。
總而言之,“立院”此波政治獻金修法,最關鍵的是,無法執行的,“立法院”卻訂出峻刑;但是任何政治獻金法最關鍵的隱匿、漏報政治獻金等罰則,反而付之闕如。
真不能不讓人“讚嘆”“朝野”“立委”的小聰明,訂出一部如此複雜的法,確實是隱藏政治獻金最好的方法。
來源: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