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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灣社會和解 馬應大赦特別費

04/28/2008/08:56
華夏經緯網

  知名媒體人陳文茜今天在台灣蘋果日報撰文說,馬英九應大赦特別費案的相關被告,包括呂秀蓮、遊錫堃、陳唐山、余文與顏清標。至於陳水扁“公務機要費”,則主張分別處理,前後大赦,馬應表明只要扁珍願意面對“司法”,依法出庭,俟一審判決後,他也可組一個特別小組,大赦“公務機要費”案。 
 
  陋習易讓君子入罪 

  文章指出,特別費的法律見解不一,觸法者未必有強烈的犯罪主觀認知。以呂秀蓮、遊錫堃、陳唐山為例,他們出任縣長時,均是有名的清官,特別費等於是陋習制度,讓正人君子也很容易誤入其罪。馬英九應該很清楚,以呂秀蓮募款能力,有必要貪個醬瓜的錢嗎?馬英九任市長時,也曾誤以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他沒有使用詐術,但的確曾將其挪為家用。依照前天“最高法院”的見解,馬若非在案發後迅速捐出千萬所得于公益,並抬出“大水庫”理論,馬未必最後無罪確定。

  貪污是很重的罪,要呂秀蓮、遊錫堃為貪污醬瓜的錢坐牢,與貪污重懲的法律目的,相距太遠。而余文為製作簡化繁瑣的發票,便宜行事致觸犯法律,他沒貪一分一毛,馬英九怎舍得讓他入獄?顏清標以“小吃店粽子”為名義開發票,實則酒家宴請地方人士,都與我們概念中的貪污,差距很大。

  陳文茜文章指出,我雖贊成馬英九大赦特別費案,但不主張他立刻將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也列入首波大赦對象。我認為關鍵並不在“公務機要費”金額龐大(每月平均410萬,一年5000萬),或“公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不同;我覺得重點在被告面對“司法”的態度。

  特別費案的呂秀蓮、陳唐山等人皆按時出庭,在法庭內尊重法官,有問必答,他們對司法敬重。這種態度,值得人們思考“司法”及法律本身規定的破綻。陳水扁及吳淑珍則完全相反,其輕蔑與踐踏“司法”的態度,若馬英九在第一時間即大赦陳水扁,等於鼓勵往後政治掌權者皆以此傲慢態度,面對“司法”,甚至指控污辱法官。

  文章指出,我不贊成對扁家窮追猛打,也不期望基本的“國家價值”完全失落。我主張馬英九對陳水扁的大赦提出有條件的順序說;若被告面對司法,若被告交出犯罪證據,當“司法”完成一審判決程式時,馬英九得因社會和解,大赦“公務機要費”案件。這種程式的正義,往往比“司法”判決的結果,還重要。“司法”與政治的和解,是馬英九思考“公務機要費”案的兩個天秤,他不應只取其一,忘卻其二。 
 
  歷史評價最大懲罰 

  我相信許多我的朋友們,不贊成我也加入有條件大赦扁的行列。我的理由很簡單,我來自二二八的家庭,如果我可以原諒當年“國家”屠殺的罪行,並呼籲族群和解,陳水扁這八年之罪,不算什麼大罪。

  當一個人已先失去他的權力,歷史評價對陳水扁已是最大的懲罰。我期望這個社會逐漸原諒陳水扁,但也請陳水扁“尊重”依法審判他的法庭。

  只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告別一個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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