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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是1993年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的民間社團組織。其主要任務是:通過開展兩岸的各種交流活動,推動和力口強兩岸的經濟、科技、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該會成立以來,按照章程的有關規定,開展了一系列川臺交流活
動,除組織了川菜、川劇、農業、工業企業等領域的多個考察交流團
赴臺交流考察外,舉辦了多個大型川臺經濟、文化交流活動。如1999
年6月同有關單位聯合主辦川臺書法家筆會,交流佳作,共敘友誼。從2000年開始,每年組織舉辦四川省海峽兩岸同胞清明祭祖活動及中華孝道文化研討會,邀請台灣同胞參加,與大陸同胞一道共祭中華民族的祖先。同時,本會還組織舉辦兩岸問題講座,積極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在兩岸的交流交往中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四川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四川省海峽兩岸交流促進會。
(SiChuan Association for Exchange Promoion between Mainland and Taiwan)
第 二
條
本會為地方性聯合性社團,由相關單位、企業和
個人自願結成。本會為非營業性社會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
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
本方針,以促進四川與台灣各項交流與合作,振興四川經濟,推進
祖國的和平統一大業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接受四川省臺辦、 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管理。
第 五
條
本會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蜀漢路488號海峽大廈。
第
二 章 業務範圍
第 六
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探索促進兩岸交流發展的各種途徑, 推動各項交流交往活動。
(二)研究兩岸關係的歷史和現狀, 研究兩岸交流交往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通過多種渠道,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兩岸經濟、科技、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把交往與合作,促進兩岸各項交流活動,密切四川與台灣的各種關係,為促進四川經濟發展,為祖國統一作出貢獻。
(四)組織和舉辦涉臺問題、兩岸關係、
以及四川與台灣的交流交往等各種理論、學術研討會,交流研究成果,組織和舉辦涉臺問題講習班,積極開展各項服務活動。
(五)向會員提供或對外發佈經貿合作與交流等方面的資訊,
幫助在四川投資的台資企業實現各种經貿項目的合作, 併為此提供一個規範、可靠的渠道。
(六)開展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各界的各種聯誼活動,加強與四川、
台灣企業家以及海內外各界社會團體、知名人士的廣泛聯繫與合作,
積極組織企業家與各界人士之間的互訪,進一步擴大川、
臺民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有針對性地辦一些諮詢服務項目,為臺胞及有關部門提供諮詢、政策、資訊及其他方面服務。舉辦為會員、臺胞、臺屬、涉臺
工作人員等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編輯出版並交流各類研究成果。
第
三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吸收團體單位會員和個體會員。
第 八
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在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和研究任務;
(四)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學術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是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負責召開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特殊情況需要,可由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和執行副會長代行以上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
5日內,須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
七 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1 9 9 7年l 2月2
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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