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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固定資產達2000萬元人民幣、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企業納稅達100萬元年度起,其所繳納稅收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財政分別按下列情況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或技術進步:
1、一般性生產企業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遞減10個百分點;
2、遷入本市的國內外知名企業,按第1-2年50%,第3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遞減10個百分點;
3、投資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藥、機電製造、新型建材、現代輕紡等支柱產業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遞減10個百分點;
對國家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國家級名牌產品(有效期內)的生產企業,自企業納稅年度起,第1年按其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逐年遞減10個百分點由受益財政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或技術進步。
對銷售額達1000萬元、年納稅5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自企業納稅達50萬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繳納稅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逐年遞減15個百分點由受益財政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或技術進步。
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投資額達1億元、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企業(房地產、基礎設施除外),自企業納稅達100萬元年度起,所繳納稅收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40%,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逐年遞減10個百分點由受益財政獎勵該企業。
生產性企業用地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其配套生活用地佔生產用地面積的15%以內的,參照同一區域生產用地價格。
對於支付土地價款數額較大的企業,經企業申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土地收益可以採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經市或縣(市)政府批准,由受益財政按等額于其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獎勵用地單位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1、一般生產性企業按10%;
2、投資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藥、機電製造、新型建材、現代輕紡等支柱產業的按20%;
3、國內外知名企業在本市建立研發基地和技術中心以及投資生產性企業的按30%;
4、投資固定資產達20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按40%。
對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性項目、1.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第三產業項目及其他對本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採用“一事一議”、“一項一策”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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