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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餘)臺商工業園投資優惠政策
 

  (一)獎勵政策 :凡在“新餘臺商工業園”落戶的企業,可以享受以下優惠獎勵政策:

  1、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的10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企業所得稅(區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增值稅(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數的1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2、固定資產投資在5001500萬元的(含1500萬元),除享受本條第一款獎勵政策外,從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第二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區留成部分)的25%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3、固定資產投資在15002500萬元的(含2500萬元),除享受本條第一款獎勵政策外,從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區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第二年至第三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區留成部分)的25%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4、固定資產投資在25005000萬元的(含5000萬元),除享受本條第一款獎勵政策外,從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區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第三年至第四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區留成部分)的25%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5、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享受本條第一款獎勵政策外,從企業投產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區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區財政核定後,按企業當年實繳增值稅款(區留成部分)的25%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

  6、外貿企業和有進出口自營權的生產企業,每創匯1美元,由受益財政獎勵0.03元人民幣;出口創匯達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以上,獎勵1萬元人民幣;免收區級部分按出口銷售額計收的各類規費。

  7、對固定資產投資額特別大或經濟效益特別好的工業項目,實行一個項目一個優惠政策。

  8、以上獎勵經區財政核定後,由受益財政年度每年年底兌現獎勵。

  (二)收費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所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進新餘臺商工業園區的,實行“無費區”管理。

  2、對外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供水、供電,用水、用電價格執行我區工業用水、用電價格。屬自行取水的,前五年內免收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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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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