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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工業園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前三年享受上繳所得稅縣財政留成部分100%的獎勵,後兩年享受上繳所得稅縣財政留成部分50%的獎勵。在工業園區內投資興辦“兩頭在外”的生產性企業,從投產納稅之年起,連續5年享受上繳所得稅縣財政留成部分100%的獎勵,上繳增值稅縣財政留成部分50%的獎勵。
用地優惠:
2003-2005年,工業園區土地實行優惠出讓,具體價格根據客商企業的特點協商確定。購置和優惠的土地可獲得合法使用許可權50年,且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條件下,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規費優惠:
客商在工業園區投資新建廠房、辦公樓以及附屬設施,相關部門只負責施工安全監督和規劃圖紙的審定,其他事宜(包括圖紙設計、建築單位的規定)由客商自主負責、規費全免。
供電供水:
全國有110KV輸變電站3座,35KV輸變電站7座,工業用電0.70元/度;(若國家電價政策調整,則另行規定)縣城有供水2萬噸的水廠,工業用水1元/噸。縣城規劃區及工業園區內客商企業的供電、供水均無償安裝到客商廠區門口。
保 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同意,不準到客商企業進行檢查、評比、收費、徵訂刊物和查封帳目,不準以任何名義到客商企業強行拉贊助,違規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持有“外業客商證”的客商進行人身、車輛、住宿檢查。有關單位和客商發生矛盾時,應主動幫助協調解決;協調未果的,應及時提請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解決;未經縣公安局局長批准,公安幹警不準對客商企業進行檢查。
獎 勵:
引進外來客商到我縣投資且固定資產(指購買土地、購置設備、新建廠房和生活設施等)投資金額在300萬元以上項目的有功人員,可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投資工業園內的生產加工項目和縣內旅遊設施項目的,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引進縣外無償資金(主要指社會和民間資金。救災捐贈和業務範圍內爭取的專項資金除外)用於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受益方按實際到位資金的2%給予獎勵。 (吉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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