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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引|進國內外資金仲介人的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招商引資步伐,調動市內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資的積極性,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仲介人是指引進市外、境外、國外資金(以下簡稱"三外"資金)的公民(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中紀辦[2001]220號文件規定的有關人員除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仲介人)。

第三條  對引進下述投資(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仲介人,在資金到賬且項目建成投產後,由受益財政或單位予以獎勵。屬獨資的,獎金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支付;屬合資合作的,獎金由本市受益單位支付。         

(一)工業生產性項目和農、林、水、牧、漁開發及加工項目,經營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四計獎,其中屬資訊技術、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術項目的(省以上認定),按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五計獎。         

(二)旅遊業開發和經營十年以上(含十年)的項目,交通、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二計獎。

 第四條  "三外"資金引進後,仲介人須持引薦證明、投資項目批文、驗資報告、相關合同和證照等,向當地合作辦或外資辦提出書面申請,由合作辦或外資辦會同財政、審計和相關部門負責審核,報同級政府審定後,于第二年一季度兌現獎勵。

 第五條  仲介人獲得的招商引資獎金按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市利用外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印發的,《鷹潭市關於引進國內外資金仲介人的獎勵辦法》(鷹府發[2001]47號)同時廢止

(江西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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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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