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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國()外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撫州市投資興辦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以及市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來撫州市舉辦內聯企業,促進相互間經濟技術合作,共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撫州實際,特製定本優惠辦法。

第二章 稅收優惠辦法

  第二條 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第三條 外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八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簡稱“二免六減半”),稀有和貴重金屬等資源開發項目,另按國家規定計徵。企業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徵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稅款。

  第四條 出口創匯型外資企業( 當年出口產品金額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 在享受“二免六減半”稅收優惠後,仍可繼續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 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先進技術型外資企業的,在享受“二免六減半”稅收優惠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

  第六條 外資企業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教育、文化、科技、醫療衛生、旅遊開發和農副產品加工,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二免六減半”稅收優惠後,仍可延長五年減半繳納地方所得稅。企業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徵的地方所得稅稅款。

  第七條 外資企業的國外和境外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直接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向稅務機關申請並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第八條 外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客商企業新開發500畝以上荒山、 荒地從事農業特產品生產的,從有收入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三年,新開發200畝以上灘塗、 水面從事農業特產生產的,從有收入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一年。

  第十條 客商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三章 土地優惠辦法

  第十一條 客商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按下列規定減免市、縣二級土地出讓金:

  () 客商出資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除房地產開發外的生產性的項目,免收市、縣二級土地出讓金。

  ()舉辦出口創匯型、先進技術型企業及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客商出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減70%;

  第十二條 客商企業經批准採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費標準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幣;興辦非盈利的公益事業,免交土地使用費;工業、倉儲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幣,客商企業在批准的建設期內免交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客商企業租憑已停產的國有、集體企業舉辦工業企業,或者利用荒山、荒灘、荒水等資源從事農、林業開發,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從開業年度起五年內免交土地租金。

第四章 規費優惠辦法

  第十四條 凡在各專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客商企業,每年初一次性確定交納各種規費,逐月由市場管理部門統一徵收,各職能管理部門及其他單位不得再次收費。

  第十五條 優先解決客商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期間的水、電需求。客商企業水電規費、工商登記註冊費、驗資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十六條 客商企業建設項目除服務性收費外的其他各種規費,按規定標准予以優惠(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獨資企業減50%;合資、合作企業減30%;境外或市外資金投入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免收建設項目各種規費。

第五章 其他優惠辦法

  第十七條 外資或內聯企業所需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可以通過市縣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在全市範圍內公開招聘,也可到市外招聘,招聘人員的人事勞動關係分別由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代理,代理期間按規定辦理職稱晉陞、技術等級評定、政策性調資、正常流動、繼續教育、社會保險、出國政審等。

  第十八條 客商企業投資者以及從市外招聘的技術、管理人員和家屬可辦理當地戶口,其子女入學入托就近優先安排,各種收費與當地員工的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 對於科技含量高、投資多、規模大並對當地經濟有較大促進作用的重大項目,由當地領導挂點,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特別優惠,實行特事特辦。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條 歡迎和鼓勵國()內外、市內外人員或團體為我市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對仲介人員或團體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介紹引進直接投資(包括獨資、合資、合作、補償貿易)的仲介人員或團體, 按實際投資金額一次性給予35‰的獎勵。屬獨資企業或公益項目的,獎金從招商引資獎勵基金中支付;屬合資、合作、補償貿易項目的,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對引進人才、資金來我市購買、租賃、承包國有企業並取得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仲介人員或團體,從引進當年開始,連續三年由同級政府按每年企業新增上繳稅收的地方所得中的3 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引進高新技術、科技成果,使企業獲得顯著經濟效益的仲介人員或團體,從引進技術產生效益當年起,可連續三年由受益單位按新增利潤的510%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引進無償資金和捐贈款,由受益單位按引資額的58‰獎勵仲介人員或團體( 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公職人員除外)

  第二十五條  客商企業年上繳稅收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由同級政府按下列規定獎勵企業:

  ()年上繳稅收100300萬元人民幣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給予獎勵;

  ()年上繳稅收300500萬元人民幣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給予獎勵;

  ()年上繳稅收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獎勵兌現辦法:

  ()屬於招商引資獎勵基金中支付的獎金由市縣招商部門審查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兌現。

  ()屬於受益單位支付的獎金由受益單位與仲介人員或團體事先書面約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撫州市的民營企業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本優惠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由撫州市招商引資中心負責解釋。(江西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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