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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科技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2008-01-15 13:15:43
華夏經緯網

一、關於企業所得稅

 (一)對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對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實行認定與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門的委員會,組織評審認定並每兩年考核一次。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及產品,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1、對生產開發性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通什市、東方市及民族自治縣舉辦的生產開發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11年至第2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限不足10年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起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服務性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4000萬元、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第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限或投資總額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生產性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減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企業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5、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購置的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6、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可採用下列方法:在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基礎上,報經省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其折舊年限可縮短30%-50%。

    購入電腦軟體,隨同電腦一同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下的,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內平均攤銷。

    7、企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其個人所得稅按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二)鼓勵各種技術創新和技術推廣活動的優惠政策

    1、企業對技術改造項目的國產設備投資,凡屬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且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

    2、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三)支援科研機構改革的優惠政策

    1、科研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結轉抵扣。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稅額時全額扣除。

    4、科研機構轉制後,自2000年至200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5、對進入企業或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5年內繼續享受對科研事業單位的各項優惠政策。(依據瓊發[1999]30號 , 瓊地稅發[2000]19號轉發)

二、關於個人所得稅

    1、個人獲得光華科技基金會獎勵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函[1994]048號)

    2、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發〔1994〕118號)

    3、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發〔1999〕125號)

    4、對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並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00〕688號)

    5、對學生個人獲得的“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學生所在學校(或青少年科技場館)獲得的“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的獎金,可視同捐贈,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02〕1087號)

三、營業稅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第二條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的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託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免稅程式:

    1、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國內受讓方應就支付上述技術轉讓費保留以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1)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技術轉讓許可文件;

(2)技術轉讓合同

    2、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徵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四、房產稅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瓊發[1999]30號)第六條

    企業和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免繳報建費;自建成或購入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稅宣)
 
來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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