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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政策調整,以新頒布的政策執行 一、稅收政策: 第一條 在海南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另按應納稅額附徵10%的地方所得稅。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不同行業分別給予優惠,其中: (一)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三)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四)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為了加快其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經海南省財稅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快速折舊辦法。 第三條 外商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果再投資用於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被省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商投資企業在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匯出境外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四條 進出口優惠政策 (一)進口優惠政策 1.對1998年1月1日以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除《外商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出口優惠政策 除國家規定必須徵稅的硅鐵、錫砂外,外商投資企業、國內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或利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及以上的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第五條 海口保稅區優惠政策。中外投資者均可在保稅區依法成立貿易性和非貿易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保稅倉儲、運輸、房地產開發、進口商品展示。經批准,可在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機構。上述企業、機構除享受海南特區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以下主要優惠政策: (一)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區內進出境的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加工貿易貨物實行備案制。 (二)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要進口的機器、 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庫及倉庫設施所進口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企業進口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4.轉口貨物和在保稅區內儲存的貨物按保稅貨物管理,復出口予以免稅;貨物存儲時間不受限制。 5.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出口,予以免稅。 (三)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辦理手續,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五)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六)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製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製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徵稅。 (七)企業為生產加工而進口的原材料不受數量限制,免設保證金臺賬,經批准可以委託區外加工。 (八)保稅區企業可設立外匯帳戶,經營所得外匯收入可保留現匯,週轉使用。外國經營者所得、外籍員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辦理納稅等手續後可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外幣在區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九)保稅區設立“企業發展獎勵基金”,獎勵、扶持區內企業發展。其考核獎勵的主要指標:一般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工業企業,分別按企業繳納增值稅額的10%和12%、地方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除外)稅額的18%和25%獎勵;商業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按企業繳納增值稅額的8%、地方稅(城建稅、 個人所得稅除外)按交納稅額的15%獎勵;對納稅大戶企業(指年繳納增值稅800萬以上的企業),繳納增值稅額超出800萬元部分,按15%獎勵。 (十)高新技術企業入區購買土地,按標準地價的85%收費, 可實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稅區的土地、廠房、倉庫、辦公場所按標準價85%收費。其他行政事業規費以海口市現行規定為準,高新技術企業按80%收取,一般企業按90%收取。 第六條 高新技術資訊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經資訊產業主管部門認定,並經稅務部門核準的資訊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從事生產開發性的資訊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為技術先進的企業,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對從事商業經營其他性質的資訊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減半免征所得稅期滿後,當年產品出口額達至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 (四)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資訊產業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稅。 (五)資訊企業從事資訊產業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以上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 二、引資獎勵政策 第七條 海口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除本市直接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外的所有國內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機構,凡引薦市外資金(非隸屬國家計劃投資)投入海口建設,(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等投入的依法作價計算實際投入金額)已到位的,對其直接引薦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海口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執行。 三、土地使用政策 第八條 國家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或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和國家、省、市重點扶持的工業項目用地,政府將給予特別優惠,按 2 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省、市重點扶持的旅遊項目用地,限價銷售住房用地和安居工程用地,可以在協議出讓價格基礎上優惠10-20%。 四、勞動人事政策 第九條 在海口投資的企業根據勞動用工需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規章,依法自行決定企業員工的聘用與解聘、工資待遇等,外來投資企業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國家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落地簽證政策 第十條 國發〔1988〕24號第九條規定: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有官方貿易往來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人,到海南島洽淡商務、從事科技交流、探親、旅遊的,凡在海南島停留不超過十五天者,可以臨時在海口或三亞口岸辦理入境簽證。如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在海南島的停留期或轉往內地,以及原僅申請到海南島轉往內地的,可按有關法律和規定申辦簽證手續。在海南島常住的外國人和在海南島投資參加開發建設的外國人以及他們的隨行眷屬,海南省有關部門可根據其申請,頒發前往海南島的多次入境簽證。港、澳、臺同胞和華僑,凡持有國務院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簽發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前往海南以及轉往內地或出境無需辦理簽證。前往海南島的台灣同胞,可以直接在海南省的有關口岸申領“台灣同胞旅行證明”。 六、其他政策 第十一條 投資本市鼓勵的工業項目、公用事業項目、科教文衛項目,其新建生產經營場所,免交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屬本市鼓勵的特色旅遊項目、優勢商貿業項目,其新建、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減半收取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 第十二條 資訊企業和高新技術資訊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免收報建費。 第十三條 海南外來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國發〔1988〕23號文件第二十二條規定:“凡出口產品70%以上,不涉及國家配額的出口型項目,開發能源、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旅遊設施的外商投資項目,建設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不涉及國家出口配額的,由海南省自行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十四條 經濟機構的派出審批權。國發〔1988〕23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海南省向外派出貿易機構和旅遊機構,到海外辦企業,均授權海南省審批,同時報外交部或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五條 允許外來投資者購買、參股經營或承包、租賃經營海南的國有企業(特殊行業除外)和其他各類性質企業。 第十六條 對技術先進型及產品出口型的外來投資企業,除稅收方面優惠外,在用地、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十七條 經醫藥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鑒定為高新技術的國家一、二類新藥品的投資項目,免交項目建設市政配套費。 第十八條 鼓勵醫藥企業、科研院所和醫藥科技人員以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按規定評估後,技術投資佔註冊總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到35%。企業被批准上市發行股票後,其技術入股在總股本中的比例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投資和購房入戶。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號令規定,為在海口市投資、購房及向本市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捐贈的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資”企業、我國公民、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提供將其戶口或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戶口遷入為海口市城市戶口優待。 來源:海口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