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祖國大陸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臺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其中,各類合同以立合同人為納稅人,產權轉移書據以立據人為納稅人,營業帳簿人為納稅人,權利、許可證照以領受人為納稅人。
印花稅務局的稅目一共有13個,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固定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