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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是根據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對城市房地產徵收的一種稅收。現在,城市房地產稅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外籍人員。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等,而且僅對房產徵稅。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繳。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兩種:以房價為計稅依據和以出房屋的租金為計稅依據。相應的稅率為1.2%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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