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為了規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適當調節土地增值收益而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臺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後的餘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從30%至60%的四級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