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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民向震區捐款全額抵扣個稅 不再設上限

05/29/2008/08:03
華夏經緯網

    漢網消息(記者劉功虎 黃斌)記者昨從市地稅相關部門獲悉,武漢已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最新規定,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可充抵個稅,且不再設置只能充抵“應納稅所得額30%”的上限。

    此前有媒體報道,個人捐款可抵扣個稅的上限是應納稅所得額30%。對此,市地稅局12366熱線人員認為,這顯然誤讀了國稅總局的最新規定。

    市地稅局法規部門指出,本市個人向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捐贈,依據捐贈憑證,捐款金額可在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比如,李先生月收入5000元,按照現在的個稅起徵點2000元,李先生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元-2000元=3000元。如果李先生捐款500元,那麼他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500元=2500元。如果捐款超過3000元,那麼他這個月工資就全部免稅。

    地震前我國的有關稅法規定,個人捐款抵扣個稅上限不能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30%。假如李先生捐款超過3000×30%=900元,多出部分不能再抵扣個稅。

    市地方稅務局相關人士介紹,市民個人每次捐款,無論大小,只能從當月工資中扣抵。如果捐款額高於當月應納稅所得額,高出部分不能積累到的下一個月發工資時抵扣。如果多次捐款,則視發票開具的時間,不在同一個月可以按月多次抵扣。

    稅務人士提醒,市民一定要記得索要票據作抵扣個稅憑證。記者走訪發現,武漢很多市民都是由工作單位統一收取捐款,這種形式一般都沒有向個人開具發票。對這一現象,市地稅局負責人解釋,工作單位財務人員或捐款經手人員,應從受捐團體或部門開具統一發票,再按照員工捐款多少,逐個扣除。

    目前,很多愛心人士已通過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率先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可以暫時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事後取得接受捐贈單位開具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稅款抵扣依據。

    對於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國稅總局明確規定,依舊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鏈結:

    被認定的可全額扣除的機構

    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天津市慈善協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等。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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