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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應邀赴臺交流手續

12/19/2007/14:44
華夏經緯網

    應邀赴臺交流(通稱公務),指團組或個人應邀赴臺進行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新聞、宗教、經貿、金融等行業參觀、訪問、考察、展覽以及進行學術研討等各項交流活動。赴臺交流,應申報交流計劃並辦理相應的立項、人員審批及出入境手續。

    安排赴臺交流的組團單位,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經業務主管單位(省直主管部門、大專院校、大型企事業單位、市州臺辦等),向省臺辦申報下一年度赴臺交流計劃,填報《年度赴臺交流項目計劃表》,並於6月15日前申報《半年赴臺交流項目調整計劃表》。省臺辦將對經貿赴臺交流項目計劃予以批復。

1、立項程式

    收到臺方邀請函的團組或個人所在單位,應在計劃赴臺日期3個月前向其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按規定向省臺辦申報立項。經授權的省歸口管理部門或部屬院校,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直接辦理相應的立項手續。

    交流項目經批准立項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可回復對方接受邀請,並通知臺方辦理入臺手續。

2、人員審批程式

    在收到台灣地區入境證或臺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意見後,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其業務主管單位,由業務主管單位按規定報批。

    上報材料包括人員審批報告和有關附件:除立項所需材料外,另提供台灣地區入境證或臺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意見的複印件、赴臺人員審批表。赴臺參加國際會議還需提供主辦方有關承諾書。對年事已高或身體健康不佳的赴臺人員,應附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同意並負擔意外情況費用的證明和省級醫院開具的同意長途旅行的體檢證明。

3、出入境手續及注意事項

    經國臺辦批准後,赴臺人員持國臺辦的批件、臺方邀請函、台灣入臺證副本(加蓋有藍色印章)及影印件、本人身份證及影印件、戶口本及影印件、當地臺辦開具的有關證明,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赴臺人員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可通過我任何一個開放口岸出境到香港,憑台灣入臺證副本與經港到臺的往返機票,到台灣當局設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廳K段的中華旅行社櫃檯(電話:852-22610238、22610239)換取正本,然後赴臺(經港澳過境台灣,可以停留7天時間),如證件丟失請及時與新華社香港分社或大陸有關部門聯繫解決)。

如何辦理因私赴臺手續

    按有關規定,台灣人員在大陸的配偶、子女、(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可申請赴臺進行探親、探病、奔喪等。

1、 台灣方面的手續

    大陸居民申請因私赴臺,應及時將親屬關係證明書(公證書)、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登記照片四張寄往台灣,由台灣親人擔保並代為向台灣當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入臺證件。

    台灣批准入臺將會發給大陸申請人《台灣地區旅行證》,由在臺親人領取該證件的複印件寄回大陸,原件放在香港中華旅行社,赴臺人員到香港以複印件換回原件後即可赴臺。

2、大陸方面的手續

    大陸居民收到台灣親屬寄來的《台灣地區旅行證》複印件後,即可申請辦理赴臺手續。在職(包括下崗人員)、在學人員向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其他人員向常住戶口所在派出所申請,最後統一由所在縣(市)公安局受理並審批,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

    因私赴臺人員經港換證赴臺相關手續及注意事項與公務人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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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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