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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審批

11/08/2004/13:50
華夏經緯網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1997年修訂版,下同)鼓勵類中,以及不屬於限制類和禁止類之列的,凡不涉及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不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不涉及需收費經營的限額(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外商投資項目,根據《國務院關於福建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請示的批復》(國函[1998]58號),由福建省審批,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市)審批。省直單位直屬企業對外合資、合作的項目,由省直單位審批立項。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中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項目(含黃金勘探與開發、稀土、開發與利用的限額以下項目),按項目建設性質(基建或技改),分別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轉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外經貿廳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3、《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屬於限制甲類的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按項目性質,分別由省計委或省外經貿委審批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外經貿廳審批合同、章程。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按項目性質,分別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轉報國家審批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外經貿廳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
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屬於限制乙類的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按項目性質,其項目建議書由主管部門分別會同省計委或省經貿委上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立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審批,報國家計委或經貿委備案;合同、章程報省外經貿廳審批。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按項目性質,分別報省計委或省經貿委審查後報國家審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經貿廳報外經貿部審批。外商投資舊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寫字樓、工業廠房等不涉及國家限制乙類的房地產項目,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萬美元),由地(市)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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