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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另按應納稅額附徵10%的地方所得稅。其中:
1、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延緩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滿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得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縣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10年免征10年減半徵收。
境外投資者在海南島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自由匯往境外,免繳匯出額所得稅。
境內投資者將從海南島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果投資用於海南島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關稅:
海南島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包括用內地原材料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產品,除國家剽竊必須徵稅的外,免征出口關稅。
漁港、碼頭、海水良種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海水養殖、外海和遠洋捕撈、水產品加工、海洋漁業科技、環保等需要進口的先進技術、設備和施工機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從境外引進用於技術創新的軟體、專利、設備、樣品和樣機,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可向國家申請免征關稅。
(南海明珠——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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