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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金融、外匯管理

09/08/2006/14:38
華夏經緯網

1.財務與會計制度

1.1.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財務與會計制度:

    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各項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有合法憑證作為記賬依據。

    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每個會計年度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會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一切自製憑證、賬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如有需要,加注英文。

    原則上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被沒收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企業稅後利潤的10%,當提取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如果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分配。

    應聘請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出具下列文件,並報送投資方、原審批機構、註冊機構、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

    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證明書(驗資報告);

    企業的年度會計、審計報表。

1.2.財政登記

    外資企業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

1.3.主管部門

    廣州市為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財政登記、財務政策諮詢的部門是廣州市財政局外經金融處。具體管理服務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門。

2.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廣州市的外匯管理機構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1.外匯登記證和外匯賬戶

    外商投資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天內,須帶齊企業批准資料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外匯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外商投資企業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外匯結算賬戶、異地外匯賬戶、境外外匯賬戶等賬戶。

2.2.外匯收支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分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經常項目(貿易、勞務、單方面轉移等)用匯,憑年檢合格的外匯登記證、稅務憑證及其他有關單證到銀行兌付。

    股息和紅利的匯出,尚需出示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資本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公司合同和章程、董事會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境外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人民幣收入依法納稅後,可到銀行兌換成外匯匯出。

    下列支付需經外匯管理局審批後匯出:

    境外分支機構所需經費或營運資金的匯出;

    外債本息的償還;

    超過進口合同金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款的匯出;

    外匯管理部門規定需審批的其他外匯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向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

 2.3.主管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中國廣州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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