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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大陸的相關規定,台灣居民申請來祖國大陸定居是有一定條件的。一個是在臺孤身一人,無人贍養,且在大陸擬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申請人有足夠的生活費用,生活能夠自理。再一個是與大陸居民結婚3年以上的台灣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當然,這兩個條件符合其中一個就可以了。
台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需要辦理以下手續:第一步是如實逐項填寫申請表,提交書面申請。委託大陸親屬代辦的,還需提供委託書;
第二步是交驗有效證件,包括《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複印件,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地區戶籍證明及有效的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的複印件;同時還要提交兩張二寸的正面免冠照片,經大陸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另外,申請人還要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在台灣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與大陸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還有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居民戶口薄及複印件。
申請夫妻團聚時,需交驗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並提交其複印件或者經台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提交台灣戶籍證明複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係的公證證明。
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可以向大陸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不在台灣居住的台灣人如果想來大陸定居,可以向祖國大陸駐外使領館,或者向大陸駐香港和澳門的聯絡辦公室申請,也可以委託其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台灣居民申請到大陸定居的申請得到批准後,申請人應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前往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然後持通知書和定居證到定居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需要說明的是,台灣同胞向大陸公安部門提出到大陸定居的申請,只需交納5元人民幣的手續費。如果申請得到批准,再交納辦理《台灣居民定居證》的費用50元人民幣。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項目的收費。(大連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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