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在同姓為婚的問題上十分謹慎,僅限于同姓不同宗或五服以外的通婚,五服以內通婚為大逆。事實上,到現在為止,即使是符合土家婚規的同姓婚姻,也還是不能為大多數土家人認同。
土家族歷史上的婚姻是比較自由的,男女雙方經過自由戀愛,徵得雙方父母同意,即可結為夫妻。在恩施石窯、大山頂等地,有“女兒會”的習俗,即每年農曆七月十二日,青年男女通過“女兒會”,自由戀愛,結為終身伴侶。改土歸流後,土家族被迫實行父母之命、媒約之言的包辦婚姻,清乾隆《鶴峰縣誌》載:“至於選婿,由祖父母、父母主持,不必問女子願否。如女子無恥,口稱不願,不妨依法決罰,一與聘定,終身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