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縣外投資者興辦工業企業需徵用土地的,若其用地不屬新徵用地,則免交補償安置費用外的一切徵地費用;若屬新徵用地,則其徵地費用在縣級許可權內給予最大優惠。對於在縣工業園內固定資產投資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工業企業項目,其土地徵用費用每畝不超過3.5萬元;投資在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省級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縣人民政府以土地租賃形式提供土地,項目建成投產15年內免收土地租金;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縣人民政府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有關手續辦理所需費用由縣財政負責。
第三條:縣外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後,所有報批手續一律由縣招商局代為辦理。凡進入縣工業園的企業,其立項、審批、發證、登記等各種手續一律由縣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縣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辦理。縣相關部門必須予以全方位的支援和配合,除收取需向上級繳納的必需費用外,其他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只收工本費,並實行“一站式”收費。
第四條:縣設立工業企業發展基金,重點扶持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進入縣工業園的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三年內由縣人民政府按照企業入庫增值稅的20%和所得稅的50%予以獎勵,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五條:對外來投資者按固定資金到位金額分四個層次給予其獎勵: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獎勵一套80平方米標準住房;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一套100平方米的標準住房,解決一個由縣財政發卡領取工資的事業單位編制指標;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一套120平方米的標準住房,解決兩個由縣財政發卡領取工資的事業單位編制指標;投資1億元以上的,獎勵一套160平方米標準住房,解決三個由縣財政發卡鄰取工資的事業單位編制指標。
第六條:對達到一定投資、產值、納稅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縣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為其頒發保護牌,縣有關部門收取有關費用實行“多家費一家收”辦法。享受保護牌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辦證收費由縣直有關部門到縣政務服務中心代為辦理。對年納稅在100萬元以上的縣外客商投資企業,縣公安部門要設立民警值班室,幫助其維護社會治安。
第七條:實施縣外客商投資企業和縣內民營企業重大行為報告備案制度。縣直行政機關對縣外客商投資企業和縣內民營企業實施凍結帳戶、劃轉資金、查封財產、扣押貨物、勒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客商人身自由等重大行政行為,必須自作出該決定起24小時內報經縣人民政府備案;縣司法機關對其採取的司法行為,必須報縣委政法委備案。如有不當,應立即糾正。
第八條:凡從縣外引進資金興辦工業企業,用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到位資金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按引進資金到位數額1%予以引資有功人員一次性獎勵。對引進縣外資金到縣工業園區投資的有功人員按所引進固定資產額的1%—2%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對成績突出的納稅大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優厚的政治經濟待遇:
(一)給編制。對連續三年年上繳納稅收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解決由縣財政發工資卡的事業編制。
(二)給級別。連續三年年納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副科級幹部的解決正科級待遇,是正科級幹部的優先推薦解決副處級待遇;對年輕、有潛力,貢獻特別突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優先推薦進縣級領導班子。
(三)給豐厚的經濟待遇。對年入庫稅收在50萬元以上並與縣級財政一般收入同步增長的工業企業,由縣財政按企業年納稅總額的1.5%給予其法定代表人重獎。
(四)給參政議政權力。對貢獻突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組織考察,可優先推薦擔任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人大、政協常委、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協副主席。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創品牌。企業產品獲國際ISO品質認證,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3萬元。對引進企業科技人才的有功人員,經縣組織部門考察審定後,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