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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規定

08/20/2004/15:47
華夏經緯網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5、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山東臺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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